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参与和充分竞争的机会,这样有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的中标人。
并不是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以上属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信息发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重点解析]
这里要注意,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必须是“国家指定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投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当然,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可能使其他优秀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对象虽然被具体化了,但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我国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有最低数量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上文的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 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原则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但是,由于具体招标对象的不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