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就要向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入履行债务”的情形。
[重点解析]
1.所谓“第三人”,指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第三人的出现,并不改变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某甲将所欠的债务向某丙偿还。在这个约定下,如果某甲未向某丙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应当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某甲是债务人,某乙是在债权人,某丙是第三人。
3.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例如,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现在他们约定由某丙代替某甲向某乙还债,如果某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某甲要向某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某甲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和某丙的约定向某丙追究责任。
乙大家记住一句话,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