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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发布时间:2019-05-28   来源:好学通网校

日前,教育部党组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对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改进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对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有哪些促进?《通知》的出台传递出怎样的政策意图和实践考量?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结合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这一表述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参会代表委员将其视为对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又一次“松绑解困”,被寄予改变“层层审批、人人存疑、每票必核、违规难罚”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的期望,科研管理自主权的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经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教育部党组决定制定相关文件,在教育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晰高校在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应用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权力,划出政策红线底线,进一步提升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操作性,解除高校后顾之忧,使高校吃下定心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指导高校贯彻落实。但实践中发现,仍有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科研自主权过程中有顾虑,不敢接、不会接、不愿接,导致政策红利没有充分释放,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完善间接费用管理等内容,让科研经费的使用有了“松绑”的大方向。此后几年中,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国家又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政策。

去年底,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科研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要尊重其自身规律,核心是要以科研人员为本。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下发了不少文件,但一直有科研人员反映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这说明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仍有许多“坚冰”要破。

“《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有关负责人表示。

做好科研管理“加减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通知》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放权不滥权、坚持放权不越线,同时简洁管用,不求面面俱到成体系。”有关负责人解读说,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要按中央要求应放尽放,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科研创新活动。同时,明确科研经费性质与使用底线要求,明确反对奢侈浪费,引导科研人员更多关注科研本身,营造良好的学风。

据介绍,《通知》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细化科研经费管理、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科研部门责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直指科研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

比如,明确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做过程检查。

有关负责人解读说,赋予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既要应放尽放,又要有明确的底线要求。因此,《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同时,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划出政策红线底线,给高校吃下定心丸

“高校是科研自主权落实的主体,政策举措能否落地见效,科研人员能否有获得感,关键要看高校是否能把下放的权力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措施。”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此,《通知》明确高校党委担负落实科研自主权主体责任,要求高校党委充分认识落实科研管理政策创新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切实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在简洁管用的思路下,《通知》对科研活动接待费、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办理以及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部门对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支持、保障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从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抓早抓小,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层层设置‘防火墙’。”有关负责人表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据介绍,关于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部门对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的支持、保障,《通知》明确要求,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强化政治监督,在监督执纪中要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切实推动营造良好科研创新和育人环境。

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一些政策规定方面有更明确的表述。比如,明确规定“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广受关注的科研活动接待费方面,《通知》明确,根据高校科研工作实际,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只要委托方或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研人员可以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但同时,要求学校对科研活动接待费要确定具体管理办法,避免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