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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_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5-12 14:54:11   来源:好学通网校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地方性法规_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6-17日进行,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特别整理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考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一级建造师课程,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2019年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特别整理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点,更多备考资料可关注网校[]频道或点击网站右下角在线客服咨询!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l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