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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指导:1Z301053 建筑工程债的常用种类
发布时间:2019-05-19 23:43:34   来源:好学通网校

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心编辑整理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指导:1Z301053 建筑工程债的常用种类,供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学习,希望你们顺利通过考试。

考试复习指导:1Z301053 建筑工程债的常用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括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三、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生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什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1)B材料供应商应当退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固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近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退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什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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