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好学通一级建造师网!
你的位置: 主页 > 辅导资料 > 每日一练 > 正文
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复习资料: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5-19 23:43:42   来源:好学通网校

  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复习资料: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

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 》复习资料: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是重新办理)。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