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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规范主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9   一级建造师

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优化市以下财政分配格局。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济宁市已确定的分享收入范围,对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分享范围的市级分享收入,实行市与区1∶9分享,即市级分享10%、区级分享90%。

  “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各区实行统一规范的财政体制政策,简化体制操作程序,保证财政体制高效安全运行。”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按照《意见》,济宁市通过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充分调动各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全市协调发展。自2019年起三年内,对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分享收入超过上年增量部分分档予以返还,其中,分享收入增幅在10%以内的,市级返还增量分享部分的50%,分享收入增幅在10%及以上的,市级将增量分享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值得关注的是,在主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管理方面,《意见》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不参与分成;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不需要储备和供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留市财政;使用市级资金收储的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收储奖励资金;使用区级资金收储的项目,市级留取土地出让收入的15%,剩余部分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基金提取和分配;取消原有所有封闭运营政策,在土地运营工作中原则上不再接受各区“一事一议”事项。

  此外,此次《意见》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凡在济宁市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完善“退城进园”企业扶持政策,对“退城进园”企业迁建后上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以正式批复企业迁建前3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平均额为依据,具体额度由相关部门核定,由迁入地政府补偿给迁出地政府,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