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32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F420033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标与评标的要求和中标的条件
一、评标
(一)评标工作程序
1.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6)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07年)
(9)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1F420058 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06年)
二、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F42006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1F420061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分类的依据
(二)1.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⑶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⑷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⑸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⑹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1F420062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调查的程序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1F420063 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三、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F420064 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
2.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3.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
1F420065 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1F420066 掌握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的内容
三、水利工程质量保修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1F420067 掌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F420069 熟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3.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含流域分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7.水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一抽查为主。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10.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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